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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斌申请张子剑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张子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苏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商城花园街4号被执行人张子剑,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员工,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吉粮康俊小区29栋903室。申请执行人苏成与被执行人张子剑诈骗罪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张子剑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苏成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