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刑执字第5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谭显杰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显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265号罪犯谭显杰,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坪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5)丽中刑初字第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显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显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5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10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谭显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显杰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年零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12月10日止。罪犯谭显杰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显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显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