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段开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开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337号罪犯段开稳,男,汉族,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开稳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段开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5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1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维纲、卢艳霞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燕、崔晓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段开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开稳系主犯、累犯、数罪并罚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六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7月19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5月18日止。罪犯段开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开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开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