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文明与苗福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73-2号请执行人:葛文明,被执行人:苗福美,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开民三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573-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苗福美在烟台开发区大季家季翔物业公司的工资人民币5075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此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执字第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刚审判员  王元令审判员  纪法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由秀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