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李艳琴、苏子峰与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302-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琴,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申请执行人苏子峰,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3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执行依据约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尚未到期,该裁定书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总是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3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