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超凡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宅急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开法执字第3557号河南省宅急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吕超凡劳务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08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超凡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吕超凡支付拖欠的工资9362元,并支付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3月初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以上共计21362元。二、向吕超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承担申请执行费22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