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帅与张焕达、张福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帅,张焕达,张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0号申请执行人:黄帅。被执行人:张焕达。被执行人:张福江。申请执行人黄帅与被执行张焕达、张福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4362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拆迁款。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