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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秀英、李默涵与李建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英,李默涵,李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185号申请人:杨秀英,女,1954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人:李默涵,男,200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李建民,男,1982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杨秀英、李默涵与被执行人李建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11.0209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18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