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翠华与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华,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张翠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华与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