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与田德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经营者孙玉红,男,1967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田德松,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爱堂,山东省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诉被告田德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市惠济区宏泰沙发配件厂负担。审判员 崔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