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门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晓丹与张连坤离婚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90号原告:孙某甲,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甲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原告孙某甲送达限期缴费通知,因孙某甲在本院限期内未预交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