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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世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60-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湖心东路盛世华庭怡园商办综合楼物业用房415-309。法定代表人:刘来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世平,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74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向滁州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569元及利息;,并向本院支付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世平银行存款人民币16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