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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衣然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然庆,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03-3号申请执行人衣然庆。被执行人阎春林。申请执行人衣然庆与被执行人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阎春林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桃村分理处6228450266018377567号账户的存款12×××23.25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国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