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荣庆、陈纪仁与陈纪仁、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庆,陈纪仁,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徐荣庆。被告:陈纪仁。被告:张丽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荣庆诉被告陈纪仁、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荣庆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纪仁、张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荣庆撤回对被告陈纪仁、张丽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 晴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