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5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王鹏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鹏未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斌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鹏向申请执行人李斌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2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鹏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鹏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鹏名下的工资收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鹏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其同意,退出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6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斌发现被执行人王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请求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