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富邦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查封财产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