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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张应武、骆燕、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张应武,骆燕,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张应武,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骆燕,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应武、骆燕、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二被执行人张应武、骆燕共有的房产进行处置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