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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长善与被执行人陈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善,陈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善,男,194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卫,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长善与被执行人陈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长善来本院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善向本院申请结案并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实际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晓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