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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莉与曹祥涛、曹根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曹祥涛,曹根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曹祥涛。被执行人曹根顺。王莉申请执行曹祥涛、曹根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刑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祥涛、曹根顺应赔偿申请人王莉物质损失112371.25元。本案执行费1586元。但被执行人曹祥涛、曹根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曹祥涛、曹根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莉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祥涛、曹根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刑财执字第001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