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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永煌与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煌,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67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煌,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曾福平、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号406室B区,组织机构代码05119650-9。法定代表人姚盛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9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晏旺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0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胡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