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大波与喻同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波,喻同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486号原告:张大波。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同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波与被告喻同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心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