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财保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三峰采石场与陈俊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33号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厂。法人:王玉梅。被申请保全人:陈俊儒。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与被申请保全人陈俊儒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陈俊儒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厂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陈俊儒出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陈俊儒出境;二、冻结保全担保人王福民名下重型自卸货车车籍手续;三、冻结保全担保人王永富名下重型自卸货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