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与张梓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4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青沪街。法定代表人陈才铿,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201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理人叶宏银,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上诉人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张正辉,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系被上诉人的父亲。上诉人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因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闽侯县青口镇卫生院上诉称:本案的侵权结果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引起的管辖异议。被上诉人曾经因本案纠纷诉至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民初字第××号】,根据该案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闽侯县系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故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