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法立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法立字第129号起诉人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周家社区长竹沟新村7幢2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祖平被起诉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民航路869号融城金阶A座法定代表人许雷起诉人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垫付款及利息;2、被告立即移交代缴原告因资产转让产生税费的原始发票;3、被告支付违约金;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的拆迁补偿款垫付款,系被起诉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关联方签订《协议书》涉及转让的房地产产生的纠纷。对该房地产转让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该不动产不在我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绿世界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冷雨静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张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