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港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区丰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港昌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丰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309号申请人湛江开发区港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瑶。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丰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文超。申请人湛江开发区港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丰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苏振国借款担保没有还款为由,请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资产[(2003)廉法执字第1538号恢字1-6号执行裁定书中XX厂债权2380万元的债权权益]。担保人湛江市中联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丰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廉江市XX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03)廉法执字第1538号恢字1-6号民事裁定书]的债权利益,暂停支付限额2380万元。待后处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