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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希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曹某甲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男孩曹某乙于2000年8月30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脾气暴躁,还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曾拨打110报警电话,原告曾于2015年上半年起诉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自判决后夫妻也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贵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曹某乙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有感情,孩子需要原告的照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曹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曾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3月2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8日,本院以(2015)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9月25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婚姻档案查询证明1份、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1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曹某乙,彼此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据此提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撑。综合考量本案实际,虽然原告系第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仍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