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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某起诉杜某某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杜某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珲刑初字第121号自诉人周某,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珲春市。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珲春市。自诉人周某以被告人杜某某犯诽谤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被告人杜某某系涉案行为人的罪证。现自诉人周某提不出补充证据,且经说服不撤回自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周某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金哲锋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