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宏琴与被执行人罗勇、南京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翠,女,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勇,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185号A座10层11室。法定代表人罗勇,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宏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勇、南京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勇长期在外,无法查找;被执行人南京鸿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歇业,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下落和财产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法查找,属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依职权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4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熊明星执行员 周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