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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执字第432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宇。被告人刘宇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宇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宇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宇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