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茂与吴建兴、郑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吴建兴,郑守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10号原告李茂,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苏纹,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建安,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兴,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守风,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茂与被告吴建兴、郑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茂的委托代理人苏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兴、郑守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茂诉称:2014年8月10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月利率2.5%。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吴建兴、郑守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吴建兴、郑守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被告吴建兴、郑守风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止;月利率2.5%。2014年8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吴建兴汇款3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5年7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我就要iqude我的饿爱情是我的权由热让你见后isds大卫杜夫我的我睡得晚的我的文档的我的文档的我的文档我完全当时房产说大彻大悟访问成为侧哄骗我看四川省从见我单位的我的文档。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吴建兴所有的坐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某房产(房屋所有权号:榕房权证R字第061XX**号)的所有权变更及抵押登记手续及闽ACXX**号小型轿车的抵押、转让、过户、变更等手续,同时亦冻结了两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434062182000XXXXXX、4340621820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1044.65元。原告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和汇款凭证、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两被告的借贷关系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汇款凭证为据,可以认定。两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逾期未还,已属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吴建兴、郑守风按月利率2.5%计算支付借款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神力第三点跌落各行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兴、郑守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茂借款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原告李茂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茂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建兴、郑守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燕云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人民陪审员  詹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琳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