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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盘治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临执字第00904号盘治海: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借款本息61741元及延迟履行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执行费1033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泉城中分理处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韦可军联系电话:0558-640****1386589****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5)临执字第00904号盘治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内拘留。此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院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阜临路邮编:236400联系人:韦可军联系电话:0558--640361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