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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