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清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