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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永宁、郝延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永宁,郝延珍,罗晓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白永宁,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新新花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郝延珍,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新新花园小区,系白永宁之妻。被执行人罗晓剑,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白永宁、郝延珍申请执行罗晓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晓剑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晓剑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中心巷丽融商厦378号,建筑面积为45.67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12月8日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秦基工贸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罗晓剑在延安秦基工贸有限公司的房租收入。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向本院申请评估罗晓剑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中心巷丽融商厦378号,建筑面积为45.67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5月5日,本院通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的西安恒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该房屋评估价格为61.25万元,本院向双方送达了评估报告,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上述房屋评估费用为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垫付。2015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向本院申请拍卖罗晓剑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事处中心巷丽融商厦378号,建筑面积为45.67平方米的房屋,本院通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瑞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拍卖了上述房屋,买受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白永宁,拍卖价格为612500元,拍卖佣金为30625元。2015年8月23日,本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结果,并协助买受人白永宁过户该房屋。2015年9月6日,本院从协助执行义务人延安秦基工贸有限公司处提取被执行人罗晓剑租金收入42917.16元,其中提转执行费74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35517.16元。综上,申请执行人共领取案件款643017.16元。另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罗晓剑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晓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白永宁、郝延珍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