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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亚琴与陈明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亚琴,陈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646号申请执行人:陈亚琴,1967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陈明芳。申请执行人陈亚琴与被执行人陈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亚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芳支付执行款14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明芳逾期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陈亚琴与被执行人陈亚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明芳尚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亚琴支付执行款14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陈亚琴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6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