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小康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弘基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小康,张掖市弘基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6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小康,男,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掖市弘基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赵小康因与被上诉人张掖市弘基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小康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永继、汪永彤,被上诉人张掖市弘基房产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费真乾、委托代理人费耀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诉讼主体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小康预交的1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长 赖 鹰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