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周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周树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039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路1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95913-9法定代表人:黄继军,主任。被告:周树林,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朱万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树林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撤回对被告周树林的诉讼。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