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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范德春与被告付晨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范德春,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军,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付晨莹,女,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会计,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德春诉被告付晨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30日9时在我院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范德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德春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