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与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保字第1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80号。负责人:孙玉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莺,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轩,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员工。被申请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工业园石化大道。法定代表人:费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化工园区大1号。法定代表人:叶成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成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石沥青股份有限公司、金石财富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广 清审判员 阿瓦古丽审判员 孟 亚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