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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临沂河东浩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赖某某,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赖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咸彦江人民陪审员  刘 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美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