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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有红与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红,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84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红,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继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冯廷甫,男,195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补旺,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有红申请执行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1万元,案件受理费4440元及申请执行费5830元由被执行人贺继霞、冯廷甫、刘补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补旺于2015年9月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170元;剩余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逐月于每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万元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58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