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林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8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尾随被害人冯某到韶关市武江区某员工宿舍,使用之前上班时留有的宿舍钥匙打开宿舍大门进入被害人冯某屋内,将被害人冯某放在房间床头柜包内的人民币13600元偷走,之后逃离现场,并将钱挥霍一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新华派出所出具的{0}勘(2015)K440203500000201506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1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文娟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