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春东与商宝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东,商宝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杨春东,男,汉族,1965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商宝录,男,汉族,1959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杨春东与商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