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陵城支行与孙玉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支行。被执行人孙玉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陵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孙玉东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