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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兴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盐城鼎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江苏鼎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兴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盐城鼎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1、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梁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爱军、洪军,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268号。法定代表人崔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才贵,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鼎顺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鼎顺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