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吴世文,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原告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荣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认识仅两个月的情况下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婚前,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乙,一直以来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婚前,原、被告彼此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毫无感情。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家庭开支、孩子抚养费都由原告承担。2012年10月,被告独自离家出走,双方从此开始分居生活。今年来,原、被告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每次说好第二天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可被告总是出尔反尔。现今原告对被告实在无法忍受,夫妻生活根本无法继续。在原、被告婚姻关系期间,被告向徐象芽借款3.3万元未偿还,添置了浙C×××××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在被告处。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原告为解除痛苦的婚姻,特诉请:1、判准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牌照为浙C×××××小型轿车一辆由原、被告共同分割;4、判令欠徐象芽的借款3.3万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户口簿,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孩子户口簿,证明孩子身份情况;5、车辆信息,证明共同财产情况。当庭提交证据6、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孩子的出生情况。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刘某甲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刘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现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请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也没有其他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彼此缘分,共建美好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小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