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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昌青与胡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青,胡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陈昌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顺萍,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昌青诉被告胡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昌青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青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原告陈昌青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收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870元,由原告陈昌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