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陈昌青与胡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青,胡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陈昌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月启,日照岚山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胡顺萍,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昌青诉被告胡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昌青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青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按原告陈昌青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收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870元,由原告陈昌青负担。审 判 长 张守法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人民陪审员 杨洪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