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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亭亭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62号被执行人刘亭亭。本院在执行刘亭亭罚金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刘亭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罚金标的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亭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