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福前,赵劲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073号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11幢1-25-1,组织机构代码68146495-0。法定代表人王廷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小龙,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鹏,公司员工。被告李福前,男,生于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赵劲松,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前、赵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公告费265元,共计3030元,由原告重庆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陈开芬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