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民一终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燕与郭永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郭永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民一终字第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女,生于1984年2月15日。委托代理人朱军,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永亮,男,生于1983年7月8日。上诉人李燕因与被上诉人郭永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军、被上诉人郭永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38号���事判决。二、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李燕。审 判 长 蔺春辉审 判 员 徐安全代理审判员 赵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茹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