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国顺与朱国华、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顺,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朱国华,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孟祥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国华、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顺赔偿款72964.32元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朱国华、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国华、安徽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红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